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3)滬 0104 刑初 404 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女,1988 年 2 月 6 日出生于上海市,漢族,戶籍地本市徐匯區XX路 11XX 弄XX 號 XX3 室,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楊XX,男,1989 年 3 月 8 日出生于上海市,漢族,大專文化,上海XX服飾有限公司員工,住本市徐匯區XX路XX弄 XX號 303 室,2008 年 6 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處收容勞動教養一年;2021 年 4 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23 年 3 月 22 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
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4 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玉發,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越昕,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3)359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故意傷害罪,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向本院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家鵬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被告人楊XX及其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越昕到庭參加訴訟。期間,本案依法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 年 2 月 17 日 3 時至 5時許,被告人楊XX在本市徐匯區龍吳路 1137 弄 5 號 303 室其家中,因戀愛糾紛,使用拳打腳踢等方式毆打被害人劉NN,致劉NN全身多處受傷。經鑒定,劉NN遭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 2處以上(右側 4、5 前肋),構成輕傷(二級);致頭皮挫傷、面部軟組織挫傷、眼部挫傷、鼻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口腔黏膜破損、肢體(左腕)關節損傷、手挫傷面積 6.0 平方厘米以上、指骨(右手環指遠節指骨)骨折、(左手小指)甲床出血、體表挫傷面積 15.0 平方厘米以上,均構成輕微傷。2023 年 3 月 22 日,被告人楊XX按照民警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XX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楊XX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楊XX于審理中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及補償,當庭建議判處被告人楊XX有期徒刑一年。提請依法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訴稱:要求判令被告人楊XX賠償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3,966.56 元、誤工費 763,146元(固定工資每月現金發放 9,900 元、其余為授琴課時費)、護理費 29,200 元、營養費 14,600 元、交通費 1,327 元、精神損失費100,000 元、司法鑒定費 3,150 元。當庭出示了醫療收費票據、就醫記錄冊、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費發票、收入證明、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等證據。
被告人楊XX及其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愿意賠償及補償被害人。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1.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愿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及補償,建議對其從輕處罰。2.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及金額。關于醫療費,根據相應票據及病歷認可 3,868.56 元;關于誤工費,收入證明為單方聲明,不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無發放工資流水或賬簿,且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為零,與主張收入明顯不符,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被告方愿參考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結合司法鑒定期限,認定為 48,732 元;關于護理費,提供原告人母親張景妹的收入證明、微信轉賬憑證,不足以證明勞動關系及發放工資,亦不能證明因護理原告人而造成誤工損失,可根據相關標準結合司法鑒定期限,認可 2,400 元;關于營養費,根據相關標準結合司法鑒定期限,認可 2,400 元;關于交通費,僅提供高鐵車票與油卡對賬單,不能提供至外地醫治的相關病歷,不能證明用于醫療等交通開支,可在合理范圍內同意給予 500 元;關于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不予認可;關于司法鑒定費 3,150 元,予以認可,總計 61,050.56 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針對答辯,當庭發表意見如下:對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關于認可醫療費 3,868.56 元、護理費2,400 元、營養費 2,400 元、交通費 500 元、司法鑒定費 3,150元及不認可精神損失費的相關意見和理由,表示認同訴訟代理人意見,對此不持異議,沒有爭議,但仍主張誤工費 763,146 元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 年 2 月 17 日 3 時至 5 時許,被告人楊XX在本市徐匯區龍吳路 1137 弄 5 號 303 室其家中,因戀愛糾紛,對被害人劉NN拳打腳踢等進行毆打,致劉NN全身多處受傷。經鑒定,劉NN遭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 2 處以上(右側 4、5 前肋),構成輕傷(二級);致頭皮挫傷、面部軟組織挫傷、眼部挫傷、鼻出血、(左側)鼻骨骨折、口腔黏膜破損、肢體(左腕)關節損傷、手挫傷面積 6.0 平方厘米以上、指骨(右手環指遠節指骨)骨折、(左手小指)甲床出血、體表挫傷面積 15.0 平方厘米以上,均構成輕微傷。2023 年 3 月 22 日,被告人楊XX按照民警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傷后進行醫治。審理中,經司法鑒定,劉NN因外傷致左側鼻骨骨折,右側第 4、5 肋骨骨折,右手環指遠節指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不構成傷殘等級;傷后可酌情予休息期 120 日、營養期 60 日、護理期 60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被害人劉NN的陳述;證人金琦、張景妹的證言;驗傷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調取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傷勢)司法鑒定意見書;監控視頻截圖;案件接報回執、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楊XX的供述;醫療收費票據、就醫記錄冊、(三期)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費發票等。
審理中,被告人楊XX在家屬幫助下自愿向法院交納賠償及補償款 65,000 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及多處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楊XX還應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楊XX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XX自愿認罪認罰,且系自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及補償,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對于原被告雙方均確認一致的醫療費 3,868.56 元、護理費 2,400 元、營養費 2,400 元、交通費 500元、司法鑒定費 3,150 元及不認可精神損失費的相關意見和理由,依法有據,沒有爭議,本院亦予確認。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人提供的收入證明、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等,不足以證明勞動關系,其表示現金發放工資,但不能提供相關賬簿及簽收,不能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且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載明自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納稅金額為零,顯然與其主張收入不符,不能證明誤工損失。現被告方愿以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結合司法鑒定期限給予 48,732元,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自愿賠償及補償原告人總計 65,000 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21 日止。)
二、被告人楊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NN人民幣 65,000 元(已交至法院賬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彭 濤
人民陪審員: 石崇章
人民陪審員: 段奇璋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理
書 記 員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