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滬 0101 民初 15903 號
原告:歷MM,女,1967 年 1 月 8 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XX縣XX鄉XX村委四組。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越昕,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XX,女,1989 年 2 月 2 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XX市XX區西郊街XX村二社。
原告歷MM訴被告許XX家政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 年 5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歷MM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越昕、被告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歷MM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 8,248 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 5,000 元。
事實與理由:
2022 年 2 月 22 日,原告經案外人介紹至被告處做鐘點工,工作地點為上海市黃浦區建國西路 56 弄 4 號,工作內容為日常清潔衛生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勞務費用 2,340 元。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 月 15 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勞務費用共計 8,248 元。2023 年 2 月 20 日,原被告雙方至瑞金二路派出所進行調解。被告當日出具《保證書》,承諾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至 26 日期間支付勞務費 8,248 元,后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原告歷MM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保證書、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詢問筆錄、民事委托合同、律師費發票等證據。被告許XX辯稱,對第一項訴訟請求予以認可,但希望可以扣除原告在服務期間打碎被告物品的費用;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不予認可,原告主張律師費用沒有依據。被告許XX未提供證據。對當事人確認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2 年 2 月 20 日,原、被告經案外人上海啟心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介紹認識,雙方口頭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家政服務,服務地點為上海市黃浦區建國西路56弄4號,服務內容為打掃衛生、燒飯等日常家政工作,服務期限為 2022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2月 21 日,服務頻率為做六休一,每次服務 2 小時。后原告為被告提供服務至 2022 年 12 月底。2023 年 2 月 20 日,雙方因費用結算問題產生矛盾,被告許XX向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瑞金二路派出所報警,經派出所主持調解,被告許XX出具《保證書》,載明“本人許XX承諾于 2023 年 2 月 25—26 之間付阿姨歷MM工資 8,248 元整。”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經案外人上海啟心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介紹,就提供家政服務達成合意,成立家政服務關系,雙方均應依照約定履行各自權利及義務。原告已按約定提供了相關家政服務,被告理應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且被告亦在派出所主持下出具了《保證書》對支付金額予以確認。現被告要求扣除打碎物品的相關費用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關于律師費用之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百零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秦燕梅服務費用 8,248 元;
二、駁回原告歷MM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 131.2 元,減半收取計 65.6 元(原告歷MM已預交),由原告歷MM負擔 24.8 元,被告許XX負擔 40.8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 嫣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古國妍
書 記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