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公司損失賠償法律依據有: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都是對造成損失的賠償,而非罰款。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因勞動者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用,這里并不是對勞動者的處罰,而是對損失的賠償。
經濟損失賠償的標準: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要求賠償依據的條件:
(1)證明損失的存在。證明企業確實有實際損失,
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
(2)證明企業的損失與勞動者的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3)證明勞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勞動者的“一般過失”導致的損失,理論上被認為是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中的正常用工風險,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而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比如,生產過錯中造成的不良率,是任何工人都無法避免的。
認定員工是否存在重大過失,一般會綜合考慮員工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是否嚴重違反單位的相關規章規程,是否存在重大的疏忽大意等情形。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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