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36名男業主交往同一女人,貸款百萬同一棟樓買房
近日,廣東惠州一小區30多名男業主的前女友都叫“劉佳”的新聞引發關注。
據報道,這些男子均與一名叫“劉佳”的女子談過戀愛,通常戀愛不到一個月女方便以結婚為由要求男方買房,并力推惠州的幾個小區,而男方買房后,女方便聯系不上了。
目前,這種遭遇的男子至少36人,大多30歲左右,是深圳的工薪階層,他們在劉佳消失后背上百萬房貸,有些經濟狀況陷入窘境,不得不向外界尋求幫助。
這些房子能不能退?劉佳”行為或構成詐騙罪,若買房過程中,開發商、中介并未有任何欺詐行為,而受害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退房訴求或難被法院支持。
律師分析,從報道來看,“劉佳”通過虛構戀愛關系、承諾結婚等方式,誘導多名男性購房,并在購房后迅速消失。這種行為符合“虛構事實”和“非法占有”的特征。如果“劉佳”的真實目的是通過誘導購房獲取利益(如開發商或中介的傭金),而非真正建立戀愛關系或婚姻,則可能構成詐騙罪。
關于此事,不少網友質疑“劉佳”與開發商、中介是否存在利益關聯、共謀此事?
律師解釋,這點有待調查核實。若開發商在明知“劉佳”通過虛假手段誘導購房的情況下、仍然提供所謂的“購房補貼”,或者中介在促成交易過程中,明知“劉佳”的行為存在欺詐性、仍然協助完成交易并收取傭金,則開發商、中介與“劉佳”屬共同犯罪。
律師建議受害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對“劉佳”及可能涉及的開發商、中介進行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刑事立案成功,“劉佳”、開發商、中介等均構成詐騙,則受害人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退還房款。若此案僅僅為民事糾紛,或者僅“劉佳”構成犯罪,開發商和中介并不知情、并未參與,則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開發商、中介退款、退房。
但受害者上述訴求,可能不會得到法院支持?!?a href="http://www.ytqrb.cn/minfadian/">民法典》規定,因受欺詐而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但買房過程中,若開發商、中介并未有任何欺詐行為,受害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訂立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不應被輕易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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