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根據盜竊次數和金額最高可判無期
偷錢包是一種盜竊行為,但不一定構成盜竊罪。是否構成盜竊罪,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一般來講,錢包內現金較少,小偷盜竊的金額可能并未達到盜竊罪的入罪標準。但是在公共場所偷盜他人身上的錢包就不同了,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不論金額大小,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并不以達到一定的盜竊數額為犯罪構成要件。候車室為公共場所,不論劇中小偷所偷竊的金額為多少,其在候車室偷盜他人隨身攜帶的錢包,就屬于扒竊,所以構成盜竊罪。
如果這個小偷是個慣犯,應該如何處置呢?算多次盜竊嗎?
有些慣偷長期混跡在車站、市場等人多場所,頻繁實施盜竊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這個小偷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就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和扒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一樣,多次盜竊的,即使每次盜竊的金額或者累計的總金額都很少,但仍不影響對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犯盜竊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張萊西三人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應被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而張萊西三人在盜竊過程中,一人使用器械致使民警孫二勇受傷,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今年1月18日剛剛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或者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就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因此傷害孫二勇的行為人還構成襲警罪,對于這個人應當按盜竊罪和襲警罪數罪并罰。
此外,如果襲警行為造成民警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同時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犯罪構成的,則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車站候車或乘車出行時應如何防盜?
火車站等公共場所人員流動頻繁,人員復雜,大家應提高警惕。一些不法分子會在公共場所表演節目或制造沖突以吸引他人注意,從而方便作案。更有不法分子會盯上帶小孩兒的家長,當家長注意力都在孩子身上時,則趁機盜取行李或身上的財物。
在此提示,在公共場所,大家最好將財物放在身前視線可及的位置,避免外露或大聲談論個人攜帶的貴重財物,以免被不法分子盯梢。必要時,還可以將行李做特殊標記,以防被不法分子掉包。在候車過程中,盡量挑選靠近安檢口、檢票口或有工作人員巡邏的區域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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