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過升降桿被砸死 保安公司被判責10%
烏魯木齊市90歲的吳某外出后返回小區。見前方一男子持手推車(手推車無法從行人通道通過)從進車口進入小區,吳某緊隨其后。不料,升降桿自然降落時砸到吳某左后肩背,導致其倒地受傷。吳某被家人送進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隆間骨折。出院后沒多久,吳某去世。
吳某的子女認為,吳某去世與其被升降桿砸傷有關,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物業管理公司表示,事發期間小區進出管理服務均委托保安公司負責,己方不應擔責。某保安公司稱,吳某受傷系其無視安全提示,從進車口進入小區造成,保安公司也不應擔責。
2024年8月,吳某的子女將某物業公司和某保安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摔傷時已年滿90周歲,摔傷距離死亡兩個多月,間隔時間并不長,結合老年人摔傷后較難恢復的實際情況,吳某的死亡與其被升降桿砸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吳某作為在某小區長期居住的居民,對行人不能走車行通道的情況應當是知曉的,并且從吳某子女提供的視頻中也能看出,升降桿上有明顯的“車輛通道、行人禁行”的警示標語,可吳某明知存在安全風險,仍然從車行通道通過,最終導致其受傷的后果,自身存在較大過錯;吳某事發時已是90歲高齡,一人獨自拄拐杖出行,子女對其出行安全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
同時,某小區的車行通道由某保安公司負責管理,可保安在吳某從進車口進入小區時沒有及時阻攔,存在疏忽,故某保安公司對老人摔倒受傷的損失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體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依據原告、被告各自的過錯程度及事發原因大小,認定吳某自擔90%的責任,保安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律師經驗:刑事律師擁有刑事訴訟26年的豐富經驗
全國客服熱線:18916469285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經驗豐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