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故意繞路被認定為欺詐賠償5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乘客以出租車繞路構成欺詐為由,將出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按照打車費用“退一賠三”。最終,法院認定出租車駕駛員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出租車公司賠償500元。
付先生家住上海,因為工作原因,平時經常從浦東機場打出租車回家。2023年4月14日下午,他像往常一樣坐上一輛出租車準備回家,車剛啟程不久,他便覺得不太對勁。這輛出租車駕駛員王師傅的行車路線,既偏離了付先生熟悉的常規路線,也與車內導航系統所規劃的路徑截然不同。付先生當即要求王師傅按照導航路線行駛,卻被王師傅一口拒絕。到家后,付先生仔細比對,發現發票上所顯示的里程數及對應費用較往常明顯增加。
當天晚上,付先生撥打電話進行投訴。之后,經過該出租車所屬的上海某出租車公司測試,發現當天確實多繞路行駛了1.5公里,于是出租車公司致電付先生,承認王師傅繞路的事實,并表示愿意向付先生退賠20元。付先生不滿賠償方案,遂起訴至浦東法院,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216元打車費和24元高速費,并賠償三倍打車費用648元。
出租車公司辯稱,出租車駕駛員雖有繞路情況,但該行為不構成欺詐,僅愿意根據相關規定向乘客補償20元。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出租車駕駛員作為從事駕駛服務的專職人員,理應清楚最優行駛路線,但其偏離合理運輸路線,行駛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據此加收服務費用,導致乘客利益受損,應當認定構成欺詐。出租車駕駛員系出租車公司合同義務的履行輔助人,其所實施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出租車公司承擔。
關于賠償金額,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對于付先生提出的要求就全部打車車費退一賠三的訴請,法院認為,繞路部分在整個行程中可以明顯區分的情形下,要求就全部車費退一賠三有違公平,且非繞路部分的車費和過路費是付先生應承擔的必要費用,并不屬于其損失。
據此,法院酌情確定出租車公司僅對繞路部分多收取的19.80元車費進行退還并予以賠償。因以該基數按三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足500元,法院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為500元。一審判決后,付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后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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