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架反被打傷,法院判賠4000元
鹽津縣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審結一起KTV內勸架反被踹傷引起的健康權糾紛,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再一次向社會傳遞鮮明的價值導向: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簡要案情
2024年1月,被告李某甲在KTV內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原告李某乙上前勸阻,在此過程中,被告李某甲將原告李某乙踹倒在地,造成其右手手指挫傷。后經當地派出所多次調解,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2024年11月,原告李某乙便將被告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案件審理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秉持“調判結合、定分止爭”原則,多次聯系被告調解,被告均以“不在家”“不認識原告”“未產生實際損失”“被拘留過了”等托詞拒不擔責,并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鹽津法院綜合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原告提供的在案證據,缺席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近四千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利劍,更是守護公民善行義舉的堅固盾牌,當公民于危急時刻挺身而出、扶危濟困時,其合法權益必須得到法律的剛性保障。行政拘留雖已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民事賠償則進一步昭示,施暴者終須為其沖動“買單”!本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在案證據缺席判決被告承擔應有責任,不僅在于填補原告損失,更在于以司法之力為善行“撐腰”,為暴力“立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律師經驗:刑事律師擁有刑事訴訟26年的豐富經驗
全國客服熱線:18916469285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經驗豐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