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急乘客醉打順風車司機,法院判罰賠償5000元
上海浦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案件,打順風車的醉酒乘客中途尿急,下車解手時間又較長,引起口角。乘客一掌打在司機頭上,致司機感音神經性耳聾……
不滿催促 尿急乘客醉打司機
某日晚上,順風車司機孫師傅(化名)在平臺接到了一個訂單,要求將乘客從靜安送至浦東。乘客是一男一女,男乘客便是本案被告齊先生(化名),女乘客則是齊先生的前妻汪女士(化名)。
孫師傅回憶,齊先生上車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語無倫次,罵罵咧咧,等車子行至某路口時,齊先生又要求下車解手,而且花了挺長時間。
哪知,雙方也因此發生口角。孫師傅稱,爭辯中齊先生突然伸手打了他的后腦勺,造成自己受傷。后孫師傅就醫,診斷為神經性耳鳴、耳外傷、感音神經性耳聾。孫師傅表示自己因此不得不休息了十個月,如今仍有耳鳴,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齊先生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總計1萬余元。
乘客辯稱 想打司機但沒打到
被告齊先生則辯稱,當時自己喝醉酒,原告孫師傅卻在自己下車小便期間揚言要把自己留在車上的東西丟下去,故自己上車后與原告孫師傅發生口角。
齊先生表示,自己當時確實想要打孫師傅,但被同行的汪女士攔住,實際未碰到孫師傅。齊先生稱,當時孫師傅問其索要500元賠償,但自己不同意,孫師傅就報警了。對原告孫師傅主張的各項費用,齊先生表示自己均不認可,不同意賠償。
兩名乘客均提到動手
醉酒乘客當時到底有沒有打到司機?
上海浦東法院依法審理后,對原告孫師傅主張的侵權事實予以了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當時,被告齊先生要下車小便,因小便時間長,原告孫師傅催促后,引起不滿。齊先生上車后在后排用手打了孫師傅一下,事發后孫師傅報警。
當晚,被告齊先生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就事發經過陳述如下:“當時我喝了二兩白酒,上車開到高架上后我想尿尿,司機說高架不能下車,所以我就一直憋著。車從高架下來開到路口東側后,我讓司機開門放我下去尿尿。司機就停車了我就下車去尿尿了,因為當時喝了酒年紀也大了,所以尿尿的時間長了點。當時司機就一直催我快點快點,我尿完后上車坐到后座,就說了司機兩句,并用手拍了司機的后腦頸處一下。”
汪女士在當晚的詢問筆錄中則陳述如下:“因為(前夫)歲數大了,上廁所時間有點長,駕駛員有點不耐煩,多次催促后,說再不好要把我們行李扔下去。我和前夫上車了,我前夫開始罵罵咧咧,手往駕駛員后腦勺那邊揮,被我攔住了,但沒完全攔住,我的手還是順勢揮到了駕駛員后腦勺上,駕駛員馬上抱著頭說我們打人……后來他就報警了。因為我前夫喝了酒,情緒不穩定,我就叫駕駛員趕緊下車,以免事態進一步升級,后來我和前夫也下車了。”“我前夫用手揮過去,被我用手擋住了,然后我們手一起揮到了駕駛員后腦上。”“基本沒什么力氣,只是揮一下,還被我攔住了。”嗣后,該派出所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齊先生陳述事發時也提到:“輕輕拍了原告一下”。
不愿賠500元 最終判賠5000多元
記者從判決書中注意到,事實上,孫師傅被打后,原本僅向乘客提出賠500元。齊先生在公安筆錄中陳述:“司機說被我打疼了,要讓我賠500元,我不愿意賠500元,之后司機就報警了。”
汪女士也在筆錄中陳述:“(司機)說要我們賠500元給他。我說我們商量一下,兩三百賠給他可以哇,他說不行,就報警了。”
法院審理中,經原告孫師傅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因外力作用致頭部外傷,其后出現右耳聽力下降等癥狀,未達到等級傷殘;酌情給予誤工期30日,營養期7日,護理期7日。”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孫師傅主張被告打了原告后腦勺一下,有公安的詢問筆錄佐證,且被告齊先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也曾認可拍了原告一下,故對原告主張的侵權事實,予以確認。現被告主張無肢體接觸,屬于無正當理由的反言,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全額賠償原告損失,于法有據,法院準予。
關于原告孫師傅主張的各項費用,法院結合原、被告訴辯稱及相關證據,認定合計為5000余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齊先生賠償原告孫師傅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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