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華英及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法院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12月19日,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二審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當庭裁定駁回余華英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1月6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楊妞花處得知,楊妞花已收到余華英案的貴州終審裁決書。
12月19日,楊妞花參與余華英案終審庭審
極目新聞記者獲取的裁決書顯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余華英及其辯護人所提“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并用四個“極”字形容余華英:“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適用死刑。”
判決書寫道:關于上訴人余華英的辯護人所提“縱觀全案證據(jù),本案屬于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證據(jù)基本充分,無法達到判處死刑案件所要求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條件”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本案確實存在部分犯罪事實缺乏客觀物證、報案材料、現(xiàn)場指認等證據(jù),亦有部分收買人已經(jīng)死亡等事實,但綜合本案案發(fā)時間比較久遠,從第一樁犯罪已經(jīng)過去30年,到最后一樁也過去了20余年,犯罪現(xiàn)場已經(jīng)完全改變或者改變較大無法辨認,部分報案材料等書證缺失,部分介紹人年事已高或者身患疾病無法表達等,還有部分被害人不愿意配合調(diào)查等客觀實際,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符合客觀規(guī)律。且在案證據(jù)有被拐賣兒童的生父生母的陳述,被拐賣兒童養(yǎng)父養(yǎng)母的證言,介紹人王某付的證言,同案犯王加文的供述,十六名被拐兒童與親生父母的DNA 鑒定意見,被拐兒童楊妞花等辨認出余華英,收買人、被拐兒童的親屬等亦能辨認出余華英。余華英對拐賣十七名兒童供認不諱,其供述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在案證據(jù)已經(jīng)形成完整證據(jù)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標準。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余華英所提“是龔顯良提出拐騙兒童到河北邯鄲,所得贓款全部由龔顯良掌管和支配:沒有參與王加文拐孩子的行為;沒有對被拐賣的兒童實施毆打、虐待行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余華英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的拐騙、運送出賣行為與其他共犯的犯罪行為密不可分,除了龔顯良、王加文,其他介紹人、收買人、撫養(yǎng)人等的作用不容忽視;龔顯良參與了15名兒童的拐賣行為,其主犯責任無法追究,但不能隨之死亡而消失,王某付參與了16名兒童的介紹收買行為,不能因為年事已高而忽略”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余華英獲利后,二人與龔顯良無論是誰先提出拐賣兒童都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議實施犯罪。在具體行為上,二人共同選擇作案地點,先是租房熟悉環(huán)境,后選擇作案對象,由龔顯良或者余華英通過買糖果、冰棒等物品誘騙兒童,之后二人將被拐兒童帶到河北省邯鄲市販賣,根據(jù)被害人陳述、介紹人及收買人的證言,均是余華英與買家商量價格并完成交易。余華英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行為積極主動,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二人都應對全部犯罪承擔責任。余華英雖然沒有參與王加文拐賣十七名兒童,并將十六名兒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王某付、楊某蘭等人介紹賣到河北省邯鄲市。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法院認為,上訴人余華英伙同龔顯良預謀拐賣兒童獲利,通過精心準備:租賃房屋,熟悉環(huán)境,購買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兒童,取得被拐兒童信任后實施犯罪,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余華英拐賣了十七名兒童,把兒童當作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被拐兒童父母為尋找被拐兒童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輾轉(zhuǎn)全國各地,有的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終。余華英還在五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一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就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適用死刑,故上訴人余華英及其辯護人所提“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民事部分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上訴人余華英的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年了,這件事終于可以塵埃落定,以后我們姐妹倆不僅要好好地生活,而且還要活得漂漂亮亮的,妹妹這幾年辛苦了”,得知此消息,姐姐楊桑英表示。極目新聞記者從楊妞花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余華英已申請法律援助。楊妞花表示,后續(xù)會跟代理律師繼續(xù)跟進案件進展,提交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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