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老板到前女員工家中發生沖突 女子哥哥刺死老板,一審獲刑5年
2020年5月,耿女士入職一家公司,從2021年初開始,她所在的公司未按時發放工資,隨后耿女士離職。經過勞動仲裁,她原來所在的公司負責人王某(化名)需支付耿女士三萬四千多元。而由于一直未能支付該筆費用,王某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為此,王某在2022年8月來到耿女士家討說法,當時家中除了耿女士和哥哥耿某外,還有耿女士7歲的兒子,以及耿女士剛剛大學畢業的外甥女。在沖突升級后,王某被耿女士的哥哥耿某用刀刺中后身亡。
1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耿某以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起因
老板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
多次發短信威脅前員工
耿女士在接受采訪時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此前曾在多家企業任職,2015年生下孩子后便一直在家,此后她和丈夫離婚,一個人帶著孩子生活。因為要撫養孩子,多年沒有上班的耿女士開始求職,她先后在多家企業短暫任職,到2020年5月進入王某在天津創辦的這家公司。
耿女士說,2021年初,這家公司開始拖欠工資,從部分拖欠到此后整月拖欠,“我有孩子要養,便在2021年6月離職了?!彪x職后,為了拿回此前被拖欠的工資,耿女士選擇勞動仲裁。天津港保稅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21年10月出具的仲裁裁決書顯示,王某需要支付給耿女士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共三萬四千余元。此后由于王某不支付費用,耿女士又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裁定書顯示,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王某隨后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耿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并不是想逼迫自己的前老板,“主要是他之前一直說自己有幾套房,開的車也很好,所以我感覺他就是想賴著不還,后來我也沒再多催他。”
從2022年4月份開始,王某多次給耿女士打電話、發短信進行威脅。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和耿女士的聯系記錄中看到,王某曾發短信威脅要傷害耿女士的孩子。
案發
上門與前員工發生爭吵,
被前員工的哥哥刺中身亡
2022年8月21日,王某突然來到了耿女士的住處。
耿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平時帶著兒子和哥哥耿某住在一起,“哥哥很內向,一直沒有成家也沒有工作,平時就是在家里幫我接送孩子。我不知道王某是怎么找到我們家的,有可能是我之前填報在職資料的時候寫了個人住址。”2022年8月21日當天,王某找到耿女士家時,家里只有她的哥哥耿某,而王某當時向耿某詢問這是不是耿女士的住處,得到了肯定的答復。
耿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此前在收到威脅信息及2022年8月21日王某上門后,都有向警方報警,但是警察來了解情況后未做其他處理。為此,耿女士還曾將當時處理此事的中山門派出所告至法院。2023年9月19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未履行對原告2022年5月3日110報警受理并作出處理職責的行為違法。同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2022年8月21日23時58分的110報警進行處理違法。
2022年8月31日晚上8點多,王某再次來到了耿女士的住處。
公訴機關的指控內容中,描述了事發的經過:耿某和耿女士將孩子安排到臥室,囑咐孩子關好臥室門后開門讓王某進入家中。在客廳內,王某與耿女士發生爭吵,耿某在旁邊盯著王某。耿某觀察王某有向耿女士移動的跡象,隨即上前阻攔并打到王某臉部。耿某與王某二人開始推搡,耿某拿金屬材質的凳子掄砸王某頭、肩等部位,凳子掉落后,耿某從餐桌上拿起水果刀,二人在撕扯過程中,耿某持刀刺中王某身體。王某倒地后,耿女士及時撥打110、120,并按照120指示對王某施救。120到現場后,確認王某已經死亡。民警在現場將耿某傳喚到案。經鑒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銳器刺破心臟致大失血死亡。
▲案發現場 受訪者供圖
“我當時之所以放王某進來,是覺得能夠心平氣和地說這件事,而且我當時也說了不再要那三萬多塊錢了,但是等他進來之后,發現完全不是像我想的那樣,他情緒開始失控,現在回想起來,當時沖突真的是一瞬間發生的事兒?!惫⑴空f,“哥哥刺到王某后手一直在抖,在等待120的過程中喝了好幾口水?!?/span>
判決
耿某防衛過當,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年
在此前的庭審中,耿某的辯護律師殷清利認為,對于起訴書指控耿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包括,耿某主觀上沒有傷害王某的動機和犯罪故意,耿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其次,案發過程中耿某的行為只有防衛性、自衛性,并沒有攻擊性,不屬于過當。此外,王某在案發當晚、前期的一系列行為,能夠判斷王某意圖“殺害他全家”的危險具有現實可能性和緊迫危險性。故耿某的行為屬于正常反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對于其中比較核心的耿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特殊防衛的認定,紅星新聞記者從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次下達的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王某進屋后,與耿女士發生激烈沖突,結合其此前一系列滋擾行為,耿女士及耿某認為王某的言行已經對耿女士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威脅符合常情常理。在共同居住的家人人身安全受到現實威脅的情況下,耿某作為家中唯一成年男性,為保護家人安全,與王某發生推搡、廝打。其間,耿某先后掌摑王某面部,持凳子砸王某頭部,撕扯中持刀捅刺王某一刀,發現王某倒地后即停止捅刺。結合案發時的情形及王某案發前的系列言行,耿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鑒于王某系經同意進入耿家,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廝打中使用任何致命性兇器及實施明顯的行兇行為,耿某在掌摑、持凳子掄砸王某頭部后,仍采取持刀捅刺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因沒有證據證實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耿某的防衛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耿某及辯護人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耿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耿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耿某系自動投案,在量刑時均酌情考慮。
12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耿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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