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是特殊主體,僅限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承兌、付款、保證”是票據業務的三種方式。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
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擔當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從而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特定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而進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認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量刑標準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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