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條件有以下6個:申請人不具有法律資格、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定仲裁申請時效、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申請人不具有法律資格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適格主體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二)勞動爭議仲裁主體不適格的法律后果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申請人既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也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并無直接利害關系。
(一)與勞動爭議仲裁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1.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
3.死亡勞動者的近親屬或者代理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的法律后果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法律后果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認為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經審查認為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定仲裁申請時效
(一)法定仲裁申請時效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現在實踐中認定法定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為一年。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定時效的法律后果
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仲裁申請書應當記載如下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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