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單獨簽合同,盡管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是成立分公司也是要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的,辦理了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公司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身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并依法簽合同,但分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后果一般由總公司承擔。
總之分公司在法定范圍內單獨對外簽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但由于相應的法律責任都由總公司承擔,所以為了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總公司最好提前制定清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及相應的權限,這樣才能降低經營風險,民事主體在簽訂合同時也要調查清楚合同相對方的具體狀況,如果合同相對方屬于分公司,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分公司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作為分公司也必須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依法經營。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簽合同誰是原告
分公司是原告,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并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便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可以以分公司的名義直接起訴。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知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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