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所謂組織,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將他人相互聯系起來,使得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之間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整體性,也有安排、籌劃、指示、指控等含義;所謂資助,是指幫助、提供資金、物品、運輸等;所謂非法聚集,是指聚集行動未事先申請并得到批準;所謂社會秩序,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道德規范、法律規章。
本罪是情節犯,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何為情節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釋明。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的量刑標準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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