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領域和要害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埋的人機系統。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的普及應用,國家對計算機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在國家事務管理、國防、經濟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都廣泛建立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特別是在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民航、電力、鐵路、銀行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政府辦公、軍事指揮控制、科研等領域。國家的重要部門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門、本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于保障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導致其中的重要數據遭受破壞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統內可能產生災難性的連鎖反應,還會造成嚴重的政治、經濟損失,甚至還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這種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在這里,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第4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保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謂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謂“侵入”,是指未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授權或批準,通過計算機終端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到者進行數據截收的行為。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計算機知識、技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口令或者許可證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進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有的甚至將自己的計算機與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聯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體往往具有相當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嫻熟的計算機操作技能,有的是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有的是計算機管理、操作、維護保養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會產生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侵入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這些對構成犯罪均無影響。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設立是出于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殊保護。只有侵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才構成犯罪。對侵入其他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以本罪論。雖然本罪是行為犯,但是,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標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實施了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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