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是指明知是警用裝備而非法生產、買賣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制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歸納總稱。
具體包括:
(1)制式服裝,通常簡稱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規定式樣的服裝。我國人民警察現行制式服裝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單衣、大衣、襯衣等。制式服裝作為統一整體,還包括現行帽徽、領帶、銅色鈕扣、領帶、領帶卡,等。非法生產制式服裝,指非法將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裝,不要求同時將服裝應附戴的徽章同時制造出來。非法生產制式服裝的原材料的,不構成本罪。非法生產警用鞋類、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產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專用標志性,其行為對本罪的客體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構成本罪。
(2)人民警察專用標志的范圍。廣義上講,制式服裝上的徽章、領花、鈕扣等警服專用標志,也是人民警察專用標志。但從法條表述來看,人民警察專用標志應將制式服裝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屬狹義上而言。因此,我們認為專用標志應包括兩種:一是警銜標志。警銜標志雖佩帶在服裝上,但各級銜級的警察標志不一,而且警校學員一般沒有警銜,因而歸于狹義的專用標志。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配的警用器械?!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拷、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裝備僅限上述三種,非法制造、買賣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構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證件的、公安車輛駕駛證照的,如果觸犯其他犯罪,以相應的犯罪論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并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準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
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托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
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認定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這一犯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非法生產、買賣”,是指無生產、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擅自生產、銷售、購買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或者雖有生產、經營權,但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進行生產、銷售的行為。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各自負責本系統警服生產計劃,報公安部備案,在公安部指定生產廠的范圍內,進行辦理;人民警察的警服和專用標志,包括警服紐扣、專用色布以及帽徽、符號、領帶、領帶卡等,由公安部頒發生產許可證定點生產;警服和專用標志一律不得在市場上買賣;定點生產的工廠要嚴格按照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不準計劃外私自加工生產、銷售。
這里規定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制作的服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是人民警察的重要標志,人民警察穿著警服是依法執行警務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準穿著警服;人民警察的“專用標志”,是指為便于社會外界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用于表明警察機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主要包括車輛號牌、臂章、警徽、警銜標志等;“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主要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或者非法生產、買賣的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條件,不具有嚴重情節的不構成本罪。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量刑標準
1、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立案標準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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