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的刑事責任。本罪在是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的情況下發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舉,二者必須嚴加區分。
二、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作為構成,而本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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