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裁定書和判決書在法律程序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它們的主要區別包括:
適用對象:
判決書通常用于解決案件中的實體法律關系問題,如定罪量刑等。
裁定書則主要用于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雖然它也可能涉及一些實體問題的解決,比如減刑、假釋等。
法律效力文書的數量:
一個案件中只有一個最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裁定書可以有多個,因為它們可能針對不同的程序事項或實體問題分別發出。
書寫要求:
判決書必須是書面形式的法律文書,并且有固定的格式和內容規范。
裁定書既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形式的訴訟文書。
上訴與抗訴期限:
判決書的上訴期限通常是收到判決書后的15天內。
裁定書的不同類型有不同的上訴期限,有些裁定書(如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而其他類型的裁定書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上訴期限可能是10天或5天。
裁決書范文一篇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XXX出生,住XX省XX市XX區XX樓XX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xxx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xxx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XX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xxx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XX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XX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xxx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xx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