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局的案件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后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span>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公民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后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span>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公安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許可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撤銷主管公安機關原決定的復議決定,并將《集會游行示威復議決定書》送達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同時將副本送作出原決定的主管公安機關。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主管公安機關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span>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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