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退伙的法律規定如下:
1、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一、退伙的形式如下:
1、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可以退伙;
2、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4、另外,還有一種強制退伙的方式,即除名。
二、下列情形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總的來說,退伙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并且不能損害合伙企業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還應當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六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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