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子醉酒意識不清醒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男子吳某通過某社交軟件,結識了同城女子陶女士,由于志趣相投,兩人在網上很聊得來。相互熟絡之后,男子吳某發現兩人離得很近,便詢問陶女士是否愿意在線下見面,一起吃個飯相互認識一下。
陶女士稍作猶豫之后,便點頭答應了。隨后,兩人相約在男子吳某家附近的某飯店見面。當兩人成功見了面后,對彼此的印象都很不錯。
而在吃飯期間,兩人都喝了不少的酒,男子吳某喝了大約五、六瓶啤酒,陶女士也喝了將近四、五瓶啤酒。吃完飯后,男子吳某以送給陶女士一個金首飾為由,將醉醺醺的陶女士帶回了自己家中。
當進入男子吳某家里后,兩人坐在客廳的沙發上閑聊期間,陶女士突然酒勁上來了,感覺頭暈目眩,迷迷糊糊地表示想要睡覺。男子吳某見狀,便將陶女士扶到自己的臥室里,讓陶女士躺下睡一會兒。
陶女士躺下后不久,便陷入了昏睡之中。而男子吳某見陶女士睡著后,一時鬼迷心竅,竟然趁陶女士醉酒,意識不清醒之際,與其發生了關系。陶女士由于醉酒的緣故,迷迷糊糊中,并未做出反抗。
當晚凌晨時分,陶女士的母親舒某見已經大半夜了,女兒卻遲遲未歸,于是便給陶女士打了個電話,打算督促其趕緊回家。而醉酒熟睡中的陶女士被電話驚醒后,隨即要求男子吳某開車送其回家。
當陶女士回到家后,母親舒某見她臉色蒼白,渾身酒氣,而且披散著頭發,神智也有點模糊不清,遂詢問陶女士發生了什么事情。陶女士聲稱自己喝醉了,記憶斷斷續續的,不知道具體發生了什么事情,只知道醒來后躺在男子吳某家里,而且身上沒有穿衣服。
母親舒某當即意識到自己女兒可能遭到了侵犯,于是便怒氣沖沖地拿起陶女士的手機,給男子吳某打電話,準備質問事情真相并討要說法??墒?,卻始終無人接聽。
在多次嘗試聯系未果后,母親舒某便帶著陶女士前往派出所報了案。其后,因涉嫌強奸罪,男子吳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檢察機關正式提起公訴。當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上,男子吳某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當時的主要辯護理由如下:
1、陶女士曾自稱平時酒量很好,喝六、七瓶啤酒根本不會醉倒。而案發當天,陶女士總共只喝了不到五瓶啤酒。另外,兩人吃完飯后,陶女士能夠在不需要攙扶的情況下,主動跟隨男子吳某前往其家中。因此,案發當晚,陶女士并非處于醉酒不清醒狀態。
2、在兩人吃飯的過程中,男子吳某曾向陶女士提出了建立男女朋友關系,并承諾送給陶女士一件金首飾,而陶女士當時并沒有拒絕,其后還主動跟隨男子吳某前往其家中取金首飾。因此,本案無法排除陶女士屬于自愿的合理懷疑。
3、案發當晚,陶女士醒來后,不管是言語還是行為,都顯得極為平靜,并沒有表現出絲毫異常,而這也表明對于兩人發生關系這件事,陶女士是自愿的,并不感到后悔。
因為,如果陶女士并非出于自愿的話,依常理而言,醒來后定然會痛哭流涕,或者嚴辭斥責男子吳某,甚至打罵男子吳某。然而,陶女士醒來后,非但沒有上述這些行為,相反,陶女士不僅顯得極為平靜,而且還主動讓男子吳某開車送她回家。
綜上所述:案發當晚,陶女士其實是清醒自愿的,并非處于醉酒狀態,因此,本案中,男子吳某并不構成強奸罪。
然而,法院認真聽取了辯護律師的陳述意見后,結合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在案證據,對本案進行一番仔細審理后,最終卻依然認定男子吳某強奸罪名成立。
法院當時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案發當晚,陶女士在警局做詢問筆錄時,呈現酒后反應遲緩、昏昏欲睡、神志不清醒、判斷能力減弱、記憶模糊呈片段性等典型醉酒特征,因此,辯護律師辯稱案發當晚,陶女士并非處于醉酒不清醒狀態,法院不予確認。
2、辯護律師辯稱陶女士平時酒量很好,據此斷定陶女士案發當晚并沒有醉酒。法院經審理認為,用被害人陶女士平時的酒量,來推斷案發時陶女士屬于清醒狀態,這種推定理由在法理上難以成立,因此,法院亦不予確認。
3、本案中,男子吳某明知陶女士醉酒,意識不清醒,防衛能力明顯削弱,處于不知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卻依然趁機與其發生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4、男子吳某到案后,雖然拒不承認自己犯了強奸罪,不過,卻能夠如實供述與陶女士發生關系的事實,并未有所隱瞞,因此,其行為依法可視為自首。另外,案發后,男子吳某的家屬已經代為賠償了被害人陶女士經濟損失,并取得了陶女士諒解,陶女士亦向法院出具了刑事諒解書。據此,男子吳某依法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法院根據男子吳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男子吳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1、趁女子醉酒,意識不清醒,處于不知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男子與其發生關系,屬于強奸罪當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依法構成強奸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3、刑事諒解書,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從輕處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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