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自愿關系法律怎么判
如果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依照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與未成年自愿關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強奸罪的構成條件有:
1、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3、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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