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申訴期的案子還可以再審嗎
過了申訴期的案子是否可以再審,取決于具體情況。一般來說,申訴期是法律給予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有效期限,過了這個期限,申訴權利通常就失效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過了申訴期,案件也可能有機會再審。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發現新的證據,且這些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裁定,那么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證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此外,如果原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或者審判人員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當事人也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提出再審申請,而不受申訴期的限制。
總的來說,雖然申訴期對于提出申訴是重要的時間限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過了申訴期的案子仍然有可能再審。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判斷。
超過申訴期還能申訴。如果有新證據,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內依法申訴。不管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中,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進行申請再審或申訴。
申訴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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