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死刑復核的方式是什么?
對于觸犯刑法,犯罪性質極為惡劣、造成損失特別巨大、產生后果極為嚴重的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破案、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判決后,對于犯罪人給予死刑的處罰是為極刑,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即使是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其生命也應受到應有的尊重,因此,我國法律專門制定了死刑復核的程序規定,那么,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死刑復核的方式是什么呢?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在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后,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盡管其不同于一審、二審程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1、對于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2、對于一審判處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并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復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 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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