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各類訴訟時效時間匯總
一、普通訴訟時效
一般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特殊訴訟時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594條,訴訟時效為4年。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民法典實施后,原《民法通則》1年時效已廢止)。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之日起計算)。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根據《海商法》第257條,訴訟時效為1年(自承運人交付或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三、最長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
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196條,以下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
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
五、其他領域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
仲裁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勞動關系終止的,自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行政訴訟
起訴期限為6個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訴訟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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