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區別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是法律上兩種不同的免責事由,均屬于正當化事由,但二者存在顯著區別。以下是兩者的核心差異及具體分析:
一、核心區別總結
區別維度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危險來源 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 包括自然力量、動物侵襲、他人行為等(不限于不法侵害)
行為對象 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針對無辜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實施條件 不要求“不得已”,可主動反擊 必須“不得已”,無其他避免危險的方法
限度要求 防衛行為≤侵害行為(可能存在防衛過當) 避險損害的利益<保護的利益(避險過當需負刑事責任)
主體限制 無特殊限制 職務/業務特定責任者(如警察、消防員)不得避險
主觀意圖 保護合法權益,制止不法侵害 保護合法權益,但需損害第三方利益
二、具體分析
1. 危險來源不同
正當防衛:危險必須來自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搶劫、攻擊)。
例:甲持刀搶劫乙,乙反擊屬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危險來源更廣,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動物襲擊、他人意外行為等。
例:船長為避免船只沉沒,命令拋棄部分貨物(損害第三方財產)。
2. 行為對象不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
例:甲打乙,乙只能反擊甲,不能打甲的家人。
緊急避險:必須損害無辜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例:為躲避失控車輛,司機撞毀路邊攤位(損害攤主財產)。
3. 實施條件不同
正當防衛:不要求“不得已”,即使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仍可反擊。
例:乙可逃跑但選擇反擊甲,仍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必須滿足“不得已”條件,即無其他選擇時才能實施。
例:船長必須證明拋棄貨物是唯一避險方式。
4. 限度要求不同
正當防衛:防衛行為需與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相當,明顯超過可能導致防衛過當(需負刑事責任,但可能減免)。
例:甲徒手攻擊乙,乙用刀捅死甲,可能防衛過當。
緊急避險: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明顯小于所保護的利益,否則構成避險過當(需負刑事責任)。
例:為救一人而犧牲另一人,通常不成立避險(損害利益≥保護利益)。
5. 主體限制不同
正當防衛:無主體限制,任何人均可實施。
緊急避險:職務/業務特定責任者(如警察、消防員、醫生)不得以避險為由逃避職責。
例:消防員不得以“緊急避險”為由拒絕滅火。
三、典型案例對比
場景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有人持刀攻擊你 反擊致其受傷(合法) -
躲避攻擊時撞壞他人財物 需賠償(非防衛對象) 構成避險(損害第三方利益)
船只漏水需拋棄貨物 - 拋棄貨物避險(合法)
警察面對持刀歹徒 必須履職(不得避險) -
四、法律后果
正當防衛:若符合條件,完全免責;防衛過當需負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若符合條件,完全免責;避險過當需負刑事責任,但通常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總結
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針對不法侵害人;緊急避險是“以正對正”,犧牲較小利益保護更大利益。兩者均需在合理限度內,但實施條件、對象和主體限制存在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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