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的借條,轉賬記錄只有7萬多 怎么辦
借條上明確的寫著“借款100000元”,原告陳某某卻只提供了73180元的銀行轉賬記錄,稱另外26820元系現金交付,法院會如何判?
案情簡介
被告李某以資金不足為由向原告陳某某借款,在2024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李某(借款人)因資金不足向陳某某(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為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將在2024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還清,約定年利息1分。借款人應按照規定時間歸還借款,如有違約,出借人有權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并承擔法律責任。原告分三次分別向被告李某銀行卡轉賬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計73180元。原告主張26820元是現金交付給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歸還,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73180元,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及轉賬憑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貸關系真實有效,法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73180元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另外26820元系現金交付給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約定年息1分,即年利率10%,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自2024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法院認為,利息應以73180元為基數,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計算,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被告約定了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因借條中約定了借款人愿意承擔因違約產生的所有費用,原告主張律師費3000元由被告承擔,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一、由被告李某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為基數,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計算);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陳某某律師費3000元;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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