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用購物券發工資違法嗎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代金券發放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關鍵點: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如人民幣)支付,代金券、購物卡、實物等非貨幣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進一步強調:“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代金券的性質:屬于有價證券或預付卡,僅能在特定場景使用,無法自由流通,不能替代法定貨幣的支付功能。
違法性質
克扣工資行為:用人單位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可能被認定為“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要求補發差額,并可主張經濟補償。
行政處罰風險:勞動監察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可能面臨加付賠償金(最高達應付金額的100%)及行政處罰。
例外情形
福利性支付:用人單位可依法發放福利(如節日禮品、生活用品等),但福利與工資性質不同,不得混淆。
特殊協議:若勞動者書面同意以部分非貨幣形式領取福利或補貼,且不影響最低工資標準,可能被認可,但工資主體部分仍需以貨幣支付。
勞動者維權途徑
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溝通,要求以貨幣形式補發工資。
投訴舉報: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電話:12333),提供代金券發放證據(如工資條、發放記錄)。
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情形)。
總結
用人單位以代金券替代貨幣發放工資,違反《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如代金券、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以便維權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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