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收入歸誰所有?
全體業主共有(扣除合理成本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踐,小區停車費收入的歸屬需根據車位性質區分,但?占用業主共有區域的車位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歸全體業主共有?,具體規則如下:?
一、不同車位性質的收益歸屬
?規劃內產權車位(出售/出租)?
若車位由開發商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方式約定歸屬,收益歸產權方(如開發商或購買車位的業主)。
例如:開發商保留所有權并出租車位時,租金歸開發商所有。
?占用共有區域的車位(無產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75條和第282條,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場地的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其收益在扣除物業合理管理成本后歸業主集體所有。
?司法案例?:最高院明確,若車位無獨立產權且占用共有場地(如地面劃線車位),收益應返還業主。例如某案例中,法院判決物業扣除25%管理費后返還75%收益。
二、物業公司的角色與限制
?合法收費前提?:物業僅可作為管理者收取合理管理費(如維護、清潔成本),且需公開明細接受業主監督。
?違規行為?:若物業私吞收益,業主可通過業委會、物價局舉報或訴訟維權。
三、業主如何行使權利
?收益用途?:業主大會可決定用于補充維修基金或按比例分配。
?監督機制?:要求物業定期公示收支,業委會應履行監督職責。
?總結?:多數情況下,小區停車費收入屬于全體業主,但需結合車位性質及合同約定綜合判斷,業主需積極行使知情權與監督權。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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