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有效形式有哪些?
根據中國《民法典》規定,一份有效的遺囑需同時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實質要件(核心條件)
立遺囑人資格
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精神疾病患者)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無效。
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內容需反映立遺囑人真實意愿,不得受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訂立。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內容無效。
內容合法
只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不得處分他人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
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必留份”)。
二、形式要件(遺囑類型與要求)
中國法律認可6種遺囑形式,每種均有嚴格規范:
遺囑類型
自書遺囑: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無需見證人)
代書遺囑:2名以上見證人→1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2名以上見證人→每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新增,適用電子設備打印場景)
錄音錄像遺囑:2名以上見證人→記錄姓名、肖像、年、月、日(需全程錄音錄像,不得剪輯)
口頭遺囑:僅限危急情況(如生命垂危)→2名以上見證人→危急解除后需及時轉為其他形式
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辦理→效力不再優先,以最后遺囑為準(民法典取消“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規則)
三、特殊注意事項
見證人資格限制
以下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債權人、配偶)。
遺囑效力沖突
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實務建議
財產復雜或家庭關系特殊時,建議通過律師見證遺囑或公證遺囑降低風險。
定期更新遺囑(如婚姻變化、子女出生、財產增減)。
四、無效遺囑常見情形
立遺囑人無行為能力或受脅迫;
遺囑處分他人財產;
未保留必留份;
形式要件缺失(如自書遺囑未簽名或未注日期);
見證人資格不符。
提示:立遺囑是專業性極強的法律行為,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公證機構,確保遺囑合法有效,避免繼承人產生糾紛。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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