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法院判離
家庭暴力是社會的毒瘤,給受害者身心帶來巨大傷害,給未成年子女成長帶來負面影響,還有可能升級演化為刑事案件,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近日,延吉法院朝陽川人民法庭依法審理了一起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
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未滿14周歲)。因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李某某向延吉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此期間,王某某與李某某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兒子小王上前制止時,被王某某持刀扎傷。經鑒定,小王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王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
經法院審理認為,小王作為家庭成員,在父母爭吵過程中被家人用刀扎傷,其身心均遭受了極大的創傷,是此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王某某的傷害行為應視為對家庭成員實施的家庭暴力,其因被判處有期徒刑,已不具備撫養孩子的客觀條件,且作為施暴者亦不宜撫養未成年子女。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由李某某撫養小王。
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于初次起訴離婚,無法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為了維護家庭和諧穩定一般不準予雙方離婚。但是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的離婚事由,即使是初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雙方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因此在婚姻關系中,婦女兒童作為弱勢群里應該勇于對家庭暴力說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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