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是什么
?賠償義務機關?是指在國家賠償中承擔賠償責任的國家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的具體情形如下:?
?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和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看守所及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機關。
具體案例分析
例如,如果一個公民因違法拘留而受到損害,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即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該公民在再審中被改判無罪,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即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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