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里的留置是什么意思?
“留置”在法律上有多種含義,以下是其中幾種常見的解釋:
1、在行政監察中,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這屬于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警察法》的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2、在刑事司法中,留置是指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已經掌握被調查人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且具備法定情形,經依法審批后,將被調查人帶至并留在特定場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配合調查而采取的一項案件調查措施。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且其他輕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3、在商業和法律領域,“留置”還可以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總的來說,“留置”的具體含義需要根據不同的法律領域和截圖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需要更詳細或專業的解釋,建議咨詢相關領域的法律專家或律師。
法律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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