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被摔成骨折月嫂家政互相推諉 法院判罰
嬰兒被摔成骨折,月嫂家政互相推諉
法院判了:分別擔責60%和40%,共計賠償2萬元
1.4萬元請的月嫂,把出生僅8天的嬰兒摔成頭骨骨折,寶寶父母維權時卻遭遇保姆和家政公司“踢皮球”。月嫂稱自己被家政公司派過來的,家政公司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負責。寶寶父母起訴到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4月24日,三湘都市報記者從法院獲悉,該院判決,月嫂承擔60%責任,家政公司40%責任,共計賠償約2萬元。
訴訟:嬰兒被摔骨折,月嫂和家政公司成被告
岳陽人李梅(化名)和丈夫為了即將出生的孩子,特地在當地一家家政公司請月嫂,從推薦的4名月嫂中選定了月嫂張某。
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了《客戶雇請需知》《客戶雇請中介委托登記表》,約定服務期限42天,總費用14215元,由客戶向公司支付;客戶需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中介費和服務費600元;此外,客戶與月嫂不發生任何經濟溝通與經濟交易,待服務圓滿結束后由公司統一發放工資。
2021年1月11日,李梅的孩子出生,當天張某開始提供月嫂服務。沒想到1月19日凌晨5時,張某抱著嬰兒坐在床上拍嗝時,不慎導致嬰兒從其懷里滑落摔到地板上。啼哭聲驚醒了一旁休息的李梅夫婦,兩人急忙將嬰兒送至醫院,經診斷為右頂骨骨折,右側頂部頭皮血腫。嬰兒住院治療了6天,花費醫療費約5000元。
為了照顧受傷的孩子,李梅兩口子耽誤了不少工作,還另外聘請了月嫂。讓兩人氣憤的是,找月嫂和家政公司討要說法時遭遇“踢皮球”,都認為是對方的責任。夫妻倆將家政公司和張某起訴至法院,認為兩被告提供服務出現重大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月嫂張某辯稱,她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到原告處提供月嫂服務,是履職行為,原告應向家政公司主張權利。
而家政公司則辯稱,公司與月嫂之間不是勞動關系,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或協議,只是提供與月嫂、母嬰相關的招聘信息、中介推薦及咨詢等服務并收取相應中介費,應為中介關系。
法院:月嫂、家政公司均需擔責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月嫂張某通過家政公司為雇主提供月嫂服務,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經勞動仲裁或訴訟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家政公司同樣不認可與張某之間系勞動關系;張某無需坐班,也沒有專門、固定的辦公場所,與雇主可雙向選擇,其實際收入為雇主實際付費用扣除中介傭金。法院認為依照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張某作為直接提供月嫂服務的人,在獨立看護嬰兒的過程中不慎將其摔傷,違反了應盡的勤勉、盡責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李梅夫婦在向家政公司雇請月嫂時填寫了相關表格,沒有簽訂正式合同,但結合登記表、需知及某家政公司與其他客戶及月嫂簽訂的協議內容,家政公司需向客戶介紹符合要求的月嫂,制定“服務規范”規范月嫂行為,對月嫂進行教育、培訓,保證其合格上崗,確保服務質量,若月嫂服務不符合要求,需負責更換;同時家政公司還享有較一般中介機構更多的權利,如原告與月嫂之間不得直接發生經濟往來,需由其作為中間人收取、發放費用,有權對月嫂行為進行規范等。可見,家政公司與原告之間并非傳統的中介關系。家政公司依約應對張某提供月嫂服務的資質和實際能力進行審查,需制定相應護理規范指引、規范月嫂的護理行為,確保月嫂服務質量,對月嫂負有監督、管理的義務。張某服務出現問題,家政公司亦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由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家政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經認定,李梅夫婦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587元,法院遂判決被告張某賠償11752.2元,被告某家政公司賠償7834.8元。
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目前該案被告均已主動履行完畢。
到規范公司請月嫂并簽訂合同
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雇主因月嫂提供的服務而與月嫂發生糾紛時,作為推薦月嫂的公司,其與雇主簽訂合同,收取費用,對于月嫂等執業人員的選任、考核、工資發放等具有決定權,理應在其提供服務范圍內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在發生問題后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消費者在選擇月嫂等家政服務時,也要注意挑選規范的家政服務公司并簽訂服務合同,多渠道了解月嫂背景資料,必要時適當留存相關證據,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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