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久會叫家屬送衣服
刑事拘留后,司法機關一般不會主動叫家屬送衣服,家屬可以自己前往看守所送衣服。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一般會在二十四小時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并且會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家屬接到通知后,可以前往看守所給被拘留人送日用品、學習書刊、零錢等。
家屬送的物品要經看守所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刑事拘留延長的條件是:
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天內,提請檢察院進行審查批準。
2、在特殊的情況下,經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構負責人的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在原本三天的基礎上延長一到四天。
刑事拘留程序
一、拘留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二、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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