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規定的彩禮范圍
法律規定的彩禮范圍主要依據《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界定。以下是對彩禮范圍的詳細解釋:
一、彩禮的定義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這些錢物通常是以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進行給付的。
二、彩禮的認定范圍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會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的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受人等事實,來認定彩禮的范圍。以下情形給付的財物,通常不被認定為彩禮:
節日、生日等特殊時點給付的財物: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的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通常不被視為彩禮。這些財物更多地被視為表達情感或增進感情的禮物。
日常消費性支出: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如吃飯、看電影、游玩等費用,也不屬于彩禮范疇。這些支出是雙方在戀愛期間的正常消費,不應計入彩禮。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也不被視為彩禮。這些財物可能包括小禮品、小飾品等,其價值較低,且不具有彩禮的特定含義。
三、彩禮與贈與的區別
彩禮與戀愛期間的贈與有著明顯的區別。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彩禮則是以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進行的給付。因此,在戀愛期間贈送的小禮物、紅包等,通常被視為贈與而非彩禮,無需在分手后返還。
四、彩禮的返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彩禮在以下情況下可能需要返還: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那么在分手或解除婚約時,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且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或消耗掉,那么彩禮可能無需返還或只能部分返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如果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在離婚時,男方也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如果男方在婚前給付了彩禮,并因此導致自己生活困難,那么在離婚時,他也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生活困難”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即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彩禮范圍主要依據《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界定。彩禮是以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進行的給付,與戀愛期間的贈與有著明顯的區別。在特定情況下,彩禮可能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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