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記過處罰的分類和內容
行政記過處罰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的一種,其相關規定主要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來執行。以下是對行政記過處罰規定的詳細歸納:
一、行政記過處罰的定義與分類
定義:行政記過處罰是指對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或公職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的行政處分之一。
分類: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記過處罰相較于警告要嚴重一些,但比記大過要輕。
二、行政記過處罰的適用情形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在下列情形下可能會受到記過處罰:
違反組織紀律:如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等。
玩忽職守:如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等。
濫用職權:如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等。
違反廉政紀律:如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
泄露秘密:如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從事營利性活動:如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違反職業道德:如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行政記過處罰的期間與影響
處罰期間:根據相關規定,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受記過處分的期間為12個月。
處罰影響:在受處分期間,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此外,還可能受到其他相應的紀律處分或法律制裁。
四、行政記過處罰的解除與恢復
解除條件:一般情況下,行政記過處罰在規定的處分期間結束后自動解除。但如果在處分期間內再次違法違紀,則可能會受到更嚴重的處分。
恢復權利:處分解除后,公務員或公職人員的相關權利(如晉升職務、級別等)可能會得到恢復,但具體恢復情況需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來判斷。
綜上所述,行政記過處罰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的一種重要手段,其適用情形、處罰期間與影響以及解除與恢復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規范公務員或公職人員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潔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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