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償還債務前轉移財產被判刑1年半
嚴某某與阮某婚后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套。2013年阮某去世,該房屋由嚴某某、阮某父母、阮某兒子共同繼承。因阮某生前欠某勞務公司借款,某勞務公司在阮某去世后,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將4名繼承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過程中,阮某父母自愿放棄對案涉房屋的繼承,后嚴某某與某勞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因嚴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某勞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對該民事調解書的執行裁定。嚴某某為逃避執行,將案涉房屋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兒子并完成過戶,致使法院的執行裁定無法執行。
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時認為,嚴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不僅破壞社會共識和信用體系,更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拒不執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石港區法院受理后,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解釋》規定,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該案中,嚴某某為逃避執行裁定,采用虛假交易,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案涉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定罪量刑。
據此,黃石港區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依法判處被告人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承辦法官提醒,生效裁判絕非一紙空文,任何披著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虛假轉讓等“合法”外衣之殼,行逃避執行判決裁定之實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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