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師有沒有開具處方藥的權利?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也就是說醫師在非執業地點不具有處方權。處方權是指具有開具處方藥品的權力。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開放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條,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門診病人假條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持續時間也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對短期內難以康復的嚴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必須經科室主任批準、簽名,3個月以上的需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二、病假條有什么用?為什么要開病假條?
1、假條大有“用武之地”
采訪中記者發現,不管是政府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或是學校等都有著明確規定——如果請病假需要看到醫生開的請假條。
2、機關寬松些但也需要
相比較其他群體,政府機關公務員在請假方面,要寬松、人性化一些。多位市級機關公務員向記者證實,如果請一般的事假,只需要跟領導打個招呼就可以了,或者填寫一張專門的表格,讓領導簽字,再交給人事處;但如果是病假,請假時需要醫生開的假條。公務員的工資不是按天計發,短時間請假不會影響其待遇,這種背景下,人事處看假條主要是為了顯示規范。
3、不少企業很看中假條
與公務員相比,企事業單位職工,尤其是企業職工更需要假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綜上所述,處方權是可以開具處方藥品的權利,處方權是住院醫師應取到的,而且一般開病假是只有具有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有資格開具病假條,而且擁有處方權的醫師,只能在注冊的執業地點行使所取得的處方權,非執業地點則不具有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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