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近年來,不斷有被“平反”的冤假錯案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新聞出現,國家賠償的數額也一直是熱議的對象。那么,在刑事案件中,究竟應該向哪個機關申請賠償,國家賠償的數額又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簡單來說,公安機關拘留決定有誤,則由公安機關賠償;檢察機關逮捕決定、提起公訴決定有誤,則由檢察機關賠償;法院有罪判決有誤,則由法院賠償。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目前,按照最高法2024年5月20日發布的《關于202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對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62.44元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4)第二、三項所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除此之外,如符合法律規定,還應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金,如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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