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交社保勞動仲裁怎么賠償?
1、沒交社保勞動仲裁一般是會責令補繳的。單位不給繳納社保,勞動仲裁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可以補交的,員工向人社局的勞動監察或社會保險處投訴要要求行政追繳社會保險險。
4、法律規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二、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應該怎樣去應對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社會保險的繳納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是用人單位必須要履行的一項行為。實際上根據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僅僅是需要自用工之日起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需要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這是強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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