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對遺囑公證人的要求是什么?
一、對遺囑公證人有要求嗎?
《遺屬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遺屬公證要求立遺囑人以外的人回避。
公證員詢問立遺囑人時要求家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人回避,辦理遺囑的房間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錄音錄像設備的。
子女如果到場也必然不能進入立遺囑的辦公室,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在世時是保密的,任何利害關系人在立遺囑人旁邊都會影響到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是否自愿。
二、遺囑公證程序:
遺囑公證程序由四個步驟組成,分別是申請、受理、審查和出具公證書。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受理
對于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并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審查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
公證遺囑生效后,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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