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和原則
一、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下:
1.屬于個人財產的,另一方無權分割;
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外遇離婚時的財產具體如何分割
因夫妻一方外遇導致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
一、協議分割。
當夫妻一方有外遇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協議分割,法律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因婚外情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式和內容完全有夫妻自由決定。
二、判決分割。
如果夫妻在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難以達成協議,那么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進行分割。外遇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因果關系,取得對方外遇證據,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會進行調解、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如果有出軌一方的行為構成了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在離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那么無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在離婚時,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男友和前妻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愿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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