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范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后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并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于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并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于由于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認定
一、本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為,并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于成立之后;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并不表現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于讓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并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于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2)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得多。
(4)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此目的。
四、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在犯罪主體、客體及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有區別:
(1)在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本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量刑標準
1、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 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 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煊律網·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煊律網·一個可以在線免費法律咨詢的平臺
煊律網·一個律師24小時在線的法律平臺
煊律網·全國客服熱線:400-9918829
煊律網·刑事訴訟經驗豐富,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