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虛報注冊資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虛報注冊資本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極為重要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占據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國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公司未經登記不得設立。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的登記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登記程序、登記注冊事項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注冊資本就是登記注冊事項的主要內容之一。如果虛報登記注冊資本,就違反了公司登記對注冊資本的特別要求,數額巨大的就會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條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并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資本。所謂注冊資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作為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注冊資本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一項基本保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這里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后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銀行帳戶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偽造的或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偽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但不論虛假證明文件來源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注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產經營場所等。但不論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還是其他欺詐手段,都是為了虛報注冊資本,并為虛報注冊資本服務。如果與虛報注冊資本無關,則不能構成本罪。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于所申報的資本。具體到本罪,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于將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于其實際價格而產生實際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等。
2、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如果實施上述行為不是為登記公司而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則不構成本罪。如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詐騙錢財,則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依他罪如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只有欺詐登記的行為,但即時被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發現,而沒有取得公司登記,也不能構成犯罪,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何謂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還有待于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所謂后果嚴重,主要是指使用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后,非法營利數額較大;嚴重損害公司登記機關的威信;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給國家、社會或公司利害關系人造成嚴重損害等情況。至于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除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之外的其他足以認定為構成犯罪的情節,如多次進行欺詐登記公司的;利用行賄方式進行欺詐登記的;出于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卑劣動機進行欺詐登記的等等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單位犯本罪的,同時也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非法取得公司登記。過失不構成本罪,對于確實不知道公司登記條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冊資本虛假的,不能構成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認定
罪與非罪
1、從主體上區分
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2、從主觀方面上區分
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文件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3、從對象上區分
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注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4、從手段上區分
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通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注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并未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5、定罪情節
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虛報注冊資本是結果犯罪,即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登記手續,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否則,即使采取了欺騙手段,但未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同時,行為人雖然采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記,也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量刑標準
1、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報注冊資本罪立案標準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 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 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虛報注冊資本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條 [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 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 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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