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民間借貸5種情況不用還
一、高利貸
何種貸款可以被定義為高利貸?在2020年,我國《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表示,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本金之外相對于的利息,但其利率超出合同訂立時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除外。
前文所指的報價利率便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內銀行每月發布的利率數據。
因高利貸的利率往往并不符合法律規范,其催收手段也常常觸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償還高利貸時,借款人僅需對符合法律標準的欠款以及利息進行償還,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
二、套路貸
一般來說,套路貸在網絡平臺上引流,通過推送貸款類廣告誘惑不明真相的群眾點擊貸款,在填寫完個人信息后,通過虛假誘惑,騙取其繳納保證金、簽訂抵押合同等。抑或是惡意拔高欠款金額,令受害人無力償還,為獲得錢財,他們甚至會采取“轟炸”通訊錄,拍攝“裸照”,騷擾家人親友等方式威脅。
與高利貸不同,套路貸屬于明確的違法行為,其所借的本金與利息皆不受法律保護。在意識到自己被騙后,應盡快聯系警方防止自己的權益受損。
三、夫妻單方面欠下的債務。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獲財產大部分屬于共同財產,而當感情破裂之際,面對所欠債務,二者該如何分攤?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夫妻一方為雙方共同生活所借的外債,應由二者共同承擔。同時,倘若所借債務只為個人消費,沒有作用到另一方乃至整個家庭,則另一方無需承擔此債務。
丈夫因滿足個人娛樂消費,如賭博、飲酒等事項,亦或是妻子購買超出家庭支出水平貴重的首飾以及衣服等物品,因其所導致高額的欠款,且沒有得到對方的追認的,在離婚時因屬于個人的欠款,而非共同承擔。
四、父母所欠下的債務不由子女承擔。
有句老話叫作“父債子償”,然而在實際案例中,父母遺留下欠款不一定要子女來承擔。如果子女自愿放棄父母所留下的遺產時,同樣不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同理,倘若子女愿意繼承父母的財產,同樣需要對其遺留的欠款予以償還。
五、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出借人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起算之日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受到損害時候起。對其訴訟時效的判定,我們用一個案例來對其進行詳細了解。
湖南省岳陽市某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審理銀行起訴朱某不償還貨款本息一案。自2010年起,朱某因個人住房向銀行貸款18萬元,銀行與其約定還款日期為60個月。然而,在借款到期之際,朱某仍未償還相應的本息,銀行在催收無果后,將其起訴至法院,此時已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
首先,其訴訟起始時間應是銀行得知自己利益受損之日起,也就是朱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時。我國《民法典》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如若這期間借款人明確表示自己會履行欠款償還義務,亦或是權利人向借款人明確表達盡快履行的要求,或是向有關部門提出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或者仲裁,3年的訴訟法律保護期限起算自此中斷,重新起算新的3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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