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市扶梯梯摔傷賠償標準
在超市電梯摔傷的賠償標準中,如果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顧客摔傷,超市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賠償受害者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受害者殘疾,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如果造成死亡,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此外,如果超市為電梯投保,賠償的標準和額度可能根據繳納的保費多少而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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