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期的法律規定
質保期的法律規定一般為兩年。
質保期的法律規定有:
1、有約定的,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驗收;
2、未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驗收,這個合理期限就是指收貨方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期限;
3、無法確定合理期限的,檢驗期限為2年;
4、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5、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不受上述四項的限制;
6、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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