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的債務如何承擔?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企業就現有的財產進行賠償。
合伙企業的債務,是以合伙企業名義借貸的,合伙企業需要以其現有的財產進行債務的償還,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2、合伙企業無法償還的部分,有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責任指的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伙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
而連帶責任則是體現為:
(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伙債務負清償責任,合伙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的效力;
(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3、有限合伙企業對于合伙債務的承擔僅僅承擔出資額。
在合伙企業中分為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而對于合伙債務的償還問題,則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有限合伙人而言,此時僅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相應的責任。
4、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間如何承擔債務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綜上所述,關于合伙企業的債務,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后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則不發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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